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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95章 藩属不容轻干犯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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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丁银制度实际上是一条鞭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改革,朝廷规定每亩地赋银摊入丁银二钱二厘,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地丁银制度,地丁银制度在实施的初期还是有很多好处的,朝廷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。按田亩纳税,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在法律上不再纳税,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。另外,人口统计也变得相对客观、真实,这点从刑部巡检总署的统计数据就可以说明了,大明的人口从六千多万增加到一亿人,很明显大量之前被隐瞒的人口得以登记。
实施地丁银制度之后,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之上,大量剩余劳力可以流动,从事租佃、佣工、经商、手工业,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。但是地丁银制度并非没有缺陷,首先就是各种加耗的问题,尽管朱载坖已经多次下旨,要求地方官府严禁耗羡,同时实施耗羡归公制度,但是对百姓征收耗羡一事无法禁绝。
同时各地巡按御史的查处来看,原本按照朝廷规定,丁赋是百姓向朝廷提供的徭役折银,也就是原来均徭银的变种,按照朝廷规定,规定民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,按规定纳丁银,以贫富为差,分为上中下三等,但是征银多少,各省有差异。虽然朝廷规定是二钱二厘,但是各省直都有不同程度的加耗问题,对于普通百姓来说,负担还是比较沉重的,同时地丁银的钱数不多,在大明赋税中所占的比例很小。
所以朱载坖在和重臣们商量了之后,决定废除地丁银,免去百姓的这一赋税,减轻百姓的负担,同时还要加强物价控制,由朝廷组织商船队从暹罗等地运输粮食,由朝廷发卖,平抑物价,朱载坖命令在今年要实施各种政策,做到普天同庆。
朝廷的赋税来源要从农业向工商赋税转变,减轻农民的负担,还有就是大规模的赏赐,对于官军士卒、各官营工场的工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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