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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11章 牧马天山复汉唐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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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内阁的大权,自然是献可替否这四个字了,所谓献可就引申为拟票,各地奏本经通政司转呈内阁后,阁臣需用墨笔在小幅票签(即浮票)上拟定处理意见,贴于奏疏表面进呈御览。这种"墨批预拟"与"朱批定夺"相结合的政务流程,构成了大明的中枢政务决策程序。
而在内阁,现在则是以分票的形式由各位辅臣分掌某一方面的政务,所以朱载坖在御批中指出的献可在诸辅臣即是这个意思。
而内阁的另外一个重要权力就是替否,也就是所谓的封驳大权,原本这些权力是六科专属的,六科掌侍从、规谏、补阙、拾遗、稽察六部百司之事。凡制敕宣行,大事覆奏,小事署而颁之;有失,封还执奏。凡内外所上章疏下,分类抄出,参署付部,驳正其违误。
行使封驳权的主体是在六科,内阁的封驳权是没有法律保障的,所谓内阁的封驳权,实际上是通过内阁的建议权和密疏制度实现的,一来是皇帝如遇有大事大疑,可随时召对阁臣,以面陈的形式听取不同的见解和意见;二是密揭式献替,此亦内阁奏事进言的典型方式之一。内阁辅臣遇有不宜公开谏言之事,便可书密揭进呈皇帝,这其实是皇帝对内阁的一种特殊礼遇。
但是从法律地位上来说,真正有权力实施封驳权是六科,但是朱载坖认为六科行使封驳权,还是有很大的问题的,在前唐,能够行使封驳权的也是给事中,但是前唐的给事中是门下省的高官,权力极重,当时给事中的职权为:“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,得封奏之;刑狱有未合于理者,得驳正之;天下冤滞无告者,得与御史纠理之;有司选补不当者,得与侍中裁退之。”
实际上封驳大权是由门下省来执行的,给事中只不过是门下省中实际执行封驳权力的官员,但是本朝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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